2月1日,洪湖市人民法院峰口法庭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荆州法院首份《离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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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该《离婚证明书》与民政局发放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也能领离婚证?到底是什么情况?我们接着往下看来龙去脉。
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洪湖法院随即制作调解书,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一张特殊的“离婚证”,即《离婚证明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就是这么简单,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就能出具《离婚证明书》,给当事人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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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当事人要想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并附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因判决书或调解书上详细记载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感情破裂原因、未成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情况等隐私内容,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时既不方便也尴尬。
离婚当事人强烈要求法院能够出具一份不含个人隐私的离婚证明书或者像离婚证那样的证件。
那么法院到底能不能出具《离婚证明书》呢?
改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的推行是洪湖法院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这里给个大大的赞!
来源: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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